探访无锡职务犯罪集中办案区 全程监控讯问过程 浙江监控设备厂家、义乌监控器材批发、金华电子监控器批发
录音录像作证据又出新问题
探访无锡“肃贪”集中办案区
■韩国“模糊录像”争议引中方关注
■“谁审讯谁录像”难免“伪证”之嫌
■专家称审讯嫌犯律师在场是关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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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10月1日起,按照院发布的《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》,法院开庭审理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、民事和行政案件,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。如诉讼参与人违法,庭审录音录像将成追责证据。
近年来,随着高科技的发展,将录音录像手段引入法庭庭审全程,已不是新鲜事;特别是随着人权维护呼声的日渐其高,将录音录像导入公安及检方的讯问过程,以避免刑讯逼供,也将于近期由各地试点向全国逐步推开。
据将参与《 刑事诉讼法》 “大修”的首席专家陈光中向记者透露:在新法中引入录音录像以监控人员的刑讯逼供,将是没有争议和悬念的问题。浙江监控设备厂家、义乌监控器材批发、金华电子监控器批发
然而,在日前浙江宁波召开的“中韩刑事司法改革学术研讨会”上,记者得到了一个的信息:在2007年将录音录像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、并在司法实践中推开3年的韩国,正陷入了一个“两难”境地——在保护人权的同时,录音录像使用不当,却可能成为违法者的“反证”。因此,与会的韩国专家给中国的同行事先“提个醒”:
探访无锡职务犯罪集中办案区
■无锡5年建起“集中办案区”
据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介绍,“十一”过后,有关方面将召开全国性会议,专门研究录音录像的证据效力。从2006年来,录音录像已经逐步推开,效果肯定是利大于弊。现在的关键是如何保证制度的最初设置——既要“全程”且要“同步”;另外,是否能引入第三方监控录音和录像。只要不是谁审讯谁摄制,就可以避免人为操纵或篡改原始资料。浙江监控设备厂家、义乌监控器材批发、金华电子监控器批发
江苏无锡检察院就进行了这样的制度设计。从2005年1月1日起,他们在无锡市内雪浪区附近,专门建造了占地32亩的职务犯罪集中办案区。
据雪浪苑管理中心副主任吴兴华向记者介绍,无锡检察院下辖9个检察院 ,除无锡市院本身,还下辖两个县级市院:江阴市院和宜兴市院;另外还有7个区院。
办案流程:如果下面有案子,先取得联系,然后把“对象”(这里对涉嫌职务犯罪人的称谓)送到这里。该基地共有14个办案单元,14个门洞包括两个讯问室(嫌疑人)、两个谈话室(证人取证),还有13个干警休息床位及一个办案单元指挥室;可以同时接待48个“对象”。浙江监控设备厂家、义乌监控器材批发、金华电子监控器批发
基地的功能主要有两块:一是无锡地区职务犯罪;二是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。对前者之功能,这里进行同步录音录像。办案单位下属市、区院只负责案件讯问,克服了原来不能保障同步录音录像,谁讯问谁摄像的弊端。
■讯问室有全景近景两个摄像头
记者在现场看到:基地的讯问室一般十五六平方米,前面是一张三人位审讯长形木条桌。周围墙上是海绵软包(多角度、全方位地提供人权保障,避免自杀、自残等行为);下面是被调查对象的一个一人位的木桌和沙发椅。在进门左面的墙上是标有室温度和室湿度的显示器,上面显示的是讯问室的温度、湿度。房间左上角有一个全景摄像头,主要反映讯问室全貌。讯问人桌子前面,正对着被调查人的地方,也有一个摄像头,是显示中景近景的高清晰摄像和多声音采集。面对被调查者的墙上,是一个巨大的国徽。近景主要反映嫌疑人表情、细节。
旁边的证人的问话室,设计成六角棱台;可以容纳三人座谈,以显示三方的平等。
为什么这样设置?吴副主任称,就是为了克服以往的人员自己办、自己审、自己写、自己录,可以随意控制摄录进程,提供不完整资料的弊端;自己掌控可以想开就开,想录再录,如此就不完整。因此要加强内部制约、审录分离来保障规范,避免产生人工篡改等一系列问题。这是一种办案方向,可以增强证据的公信力。
■录制大厅全程监控录像讯问过程 浙江监控设备厂家、义乌监控器材批发、金华电子监控器批发
在基地,从“对象”一进来到他离开的所有时间,调查取证的完整流程都有记录。据悉,这里录音录像的标准已经达到DVD的清晰度;录制大厅中间是一个120英寸主屏幕,两边各有12块32英寸的液晶显示器,全面反映讯问室谈话实况。右下方是一个讯问全景的小画面;中间则是画中画,直观了解审讯室动态。不许离得太近,以防肢体接触,指手画脚、指指弄弄都不行,都会被打电话警告。
监控录像9字方针:不间断、高质量、重监管。具体工作要求:三检查、四登记;常抓不懈。
一个完整录像就会有公信力。检察院的规范是:讯问“对象”及询问“证人”时要全程录像;我们则做到从调查取证开始到调查取证结束,没有一分一秒的丝毫空白。并且从人被带进来的那一刻起,基地人员就预先明确录像告知义务,这对他本人对检方人员都是保护。这里还为院里的纪检监察预留了一个通道,对整个办案过程实行监管。而且,在对嫌疑人实施拘役之前,专门找嫌疑人进行一次谈话,问起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违规、刑逼等。然后签字画押。中心实行24小时全天监管、轮班休息。浙江监控设备厂家、义乌监控器材批发、金华电子监控器批发
■被告翻供法官可调录像核查
曾有人到法庭审讯时说:询问人不让喝水、不让睡觉。法官就调来录像核实,一调查发现他所主张的那一段录像中,他就在呼呼大睡。也有人扬言说自己在审讯中被变相体罚:办案人员打开室内空调“冻”他。结果调查从录像屏幕上实时显示的温度是23℃。还有人提出自己在讯问人员掌握的犯罪事实以外,主动交待了一些罪行,应视为“自首”予以宽待,有关人员调出录像一查,的确他交待的时间早于录像中显示的“证人”说出的时间,故因此认定为“自首”的证据。
■各级领导可在网上适时监控办案
记者在现场看到,录像中心同时有三人在现场对“画面”实施监控:办案场所是否关闭窗帘他们都会警示:吴副主任告诉记者,是为防止办案人有意开窗造成反光,干扰监控屏幕不清晰而利用此机会体罚“对象”。此外,只要出现镜头“跑偏”、讯问人员起身、距离“对象”太近等情形,监控人员都会及时制止。
这些案件的审讯实况,还可以实时网上监控指挥。有权限的各级领导,副检察长都可以实时收看本院的办案实况,以多一层监督;哪怕他在外地开会,只要在检察机关的三级网络上都可以实时监控指挥、下达指令、和办案人员互动交流。
整个中心每年平均办案150件左右,不存在监管只是对下面。即使是他们无锡市检察院自己办案,中心也只接受领导授权,一律实施监管。因为中心被授权不归办案单位的管辖、领导,发现有问题也会制止。浙江监控设备厂家、义乌监控器材批发、金华电子监控器批发
■逾五百起案件无刑讯逼供
据悉,从2005年初投入使用至今,截至2010年8月31日,共有554件案件在这里讯问,无一例刑讯逼供、变相体罚和违法违规办案出现。
目前,该中心已经接待国内780批检察同行观摩学习。香港廉政公署、日本东京警示厅和联合国检察官协会秘书长也都来参观。他们对此种办案模式非常肯定,称这种办案流程的设置,充分保障了人权。新加坡总检察顾问考察后说:“无锡检察院办案录像充分保障了人权,以后再有人说中国机关办案怎么不讲人权,我就让他们把人带到无锡去看看。”浙江监控设备厂家、义乌监控器材批发、金华电子监控器批发
韩国争议“模糊录像”引中方关注
■中韩刑事专家宁波聚会
为进一步加强中韩两国刑事司法界的学术交流,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、西北政法大学韩国法研究中心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共同主办的“中韩刑事司法改革学术研讨会”,9月25日在浙江宁波市北仑区举行。
检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、韩国东亚大学教授许一泰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、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等,与来自中韩两国刑事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数十位人士,围绕证据审核与判断、讯问录音录像、律师在场权、职务犯罪、检察官量刑建议权等多个刑事司法的前沿问题进行了探讨。
中韩两国刑事司法对话交流机制创建人之一——韩国东亚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、韩国死刑废止协会会长、韩国法务部刑事法改正特别分科委员会委员许一泰教授表示,韩中两国刑事司法界从1992年开始进行接触。近20年来,他数次来到中国,除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令他印象深刻外,中国在法律方面的发展进步更引起了他的关注。他知道,中国目前正准备对《刑事诉讼法》进行“大修”,因此,先行一步的韩国有很多经验交流;特别是关于录音录像的应用,韩国的教训更值得借鉴。浙江监控设备厂家、义乌监控器材批发、金华电子监控器批发
■韩国法庭惊现“模糊录像”
据中韩两国刑事司法对话交流机制创建人之一——韩国东亚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、韩国死刑废止协会会长、韩国法务部刑事法改正特别分科委员会委员许一泰教授介绍,2007年6月1日起,韩国修改的《刑事诉讼法》,特别增加了在讯问被告人时,需引入录音录像的有关规定。然而,一个始料未及的问题“浮出水面”,这就是如何认定录音录像的证据效力?
今年夏天,韩国南部在审判一个犯罪嫌疑人时,被告人突然向法院宣称,他在审讯中,曾受到人员的暴力伤害。法官马上把相关录像调来审查,发现,就在该嫌疑人主张遭受侵害的那个时段、那个场景,那段录像的画面非常模糊,情节很不清晰。此画面既证明不了嫌犯有挨打情节,也不能排除警方使用过暴力。
按照新的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假如被告人在庭审中,声称或者主张自己在讯问期间所作的笔录,是来自警方或者检方的刑讯逼供的话,笔录完全无效。
韩国有关方面深入调查发现,这一案例并非偶发,还有多起类似情形出现。社会上普遍认为,警察在取证过程中,对录像“做了手脚”:警方运用了剪接技术、或干脆躲开镜头,由此拿到了被告人的“有罪供述”。
事情一出,舆论哗然。引入录音录像,就是认为能有效监控警察和检方暴力取证。没想到,还是不能完全迫使人员规范取证。
围绕警察涉嫌利用录像“做假证”问题,引起很大争论,产生了两大“阵营”:检方的观点是,录音录像完全可以作为独立证据使用;另一派学者们的主张是:录音录像不能独立作为本案证据使用。浙江监控设备厂家、义乌监控器材批发、金华电子监控器批发
据悉,此次中韩两国刑事诉讼学术研讨会后4天,9月30日,韩国对三年来《刑事诉讼法》做一回顾。检方力图通过此会使法务部确认录音录像成为本案证据。
■“录音录像”当证据韩国各方一拍即合
在接受记者专访时,许一泰教授介绍:韩国建立录音录像制度的过程,是与其历史渊源有很大关系的。1945年,韩国摆脱了日本殖民统治后,韩国任总统李承晚上任,之后又是朴正熙接任。由于这些掌权者是军人执政,故均采取军事独裁的手法,对付那些试图在韩国倡导民主的斗士;他们对民主人士的镇压采取了暴力拷打等手段,在全国各地这种刑讯逼供现象非常普遍,使整个社会笼罩在恐怖气氛中。
及至80年代,韩国进入了民主时代。此时政府和司法机关亟须在社会上树立良好形象,以期取信于民;这就必须建立公开透明的法律制度,录音录像制度就是其中的一种。
为了更好地了解该项制度,从2004年到2005年,韩国的法务部召集专家反复论证其可行性,之后还把英国、美国、澳大利亚和德国的专家请到韩国来,向有关部门介绍该制度。浙江监控设备厂家、义乌监控器材批发、金华电子监控器批发
经过“大修”,从2007年6月1日起,韩国的《刑事诉讼法》在第17次立法稿中,其第56条之2的第1款里,增加了关于公审中要引入速记、录音及映像录像的规定;第244条之2的第1款中,增加了在搜查阶段对嫌疑人的陈述映像录像的相关规定。从此,在韩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,导入了映像录像制度。
韩国引入之后在法律上的解释很明确:被告人的讯问笔录,被视为传闻证据,它是传来证据的一种。如果被告人否认在阶段所作的笔录,法官就会调该段录像给其看。
因此,许一泰认为,韩国引入录音录像制度,是历史背景使然;其意义不仅在证明证据能力上,更是作为民主法制的象征和形象的树立上,是检察官树立法制形象的良好体现;借此向社会传递一个很好的透明度;当然同时,检察官和警察,也愿意使用录音录像,由此可以有效防止嫌疑人庭上突然“翻供”,“诬陷”曾经遭受刑讯逼供,这样的制度可以证明他的清白,故几方一拍即合。
录音录像不可单独使用
今年7月1日,我国两高三部委联合出台两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定。该规定要求如果在审理过程中,被告人声称自己在讯问中曾经遭受过刑讯逼供,那么负责审理的警察有义务到法庭作证。如果不能做出合理解释,该被告人缘于酷刑所做出的有罪供述,将因为取证非法而被视为无效。浙江监控设备厂家、义乌监控器材批发、金华电子监控器批发
然而,三个月过去了,记者日前在太原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2010 年年会上获悉,目前全国还没有一起案件被明确是因为取证过程非法,该证据被排除在证据之外的。
更耐人寻味的是,没有一个出庭作证的警官向法庭承认自己曾经向被告人“动过粗”。并且有的人员,为了证明自己的“清白”和被告人的“诬陷”,甚至还能向有关方面提交出相关证据——即在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。
记者深入调查后发现,之所以警员和嫌犯对刑讯逼供与否,出现完全“两极”的说法,是因为我们目前的所谓阶段的录音录像,基本是谁审讯、谁录制;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人为操控讯问现场录像设备的做法:有的是“打”过后再录;有的是“打”服了再录;有的是蒙裹软“打”没有伤痕;有的是“打”时画面做些“处理”;有的声称临时“断电”;有的进行编辑剪接……反正最后拿出来的是“文明取证”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据。
针对我国目前的现状,韩国许一泰教授对此的建议是:录音录像,决不能单一环节、单一部门实施,必须在有配套机制的保护下才能实施。首先,从时间上看,应该是的时间;并且必须做全程的同步处理;其次,从地点上看,询问同时必须要有律师在场。他说,如果没有这些做前提,录音录像不但不能起到当初期望的效果,很可能适得其反——即被实施刑讯逼供的人,当作没有使用暴行的“反证”使用。浙江监控设备厂家、义乌监控器材批发、金华电子监控器批发
许教授还特别强调,即使中国法律允许了讯问阶段律师在场,也还要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以保护被告人利益;否则,光让律师干站着也没用,根本起不到实质性的保护。
录音录像时律师要在场
中国人大刑事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说,本次研讨会是中韩两国之间的第三届刑事司法对话交流活动。基于韩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亚洲乃至世界范畴都比较发达,他们的经验和教训对中国很有借鉴意义。从2007年开始中韩两国建立了“定期巡回式”互访制度:一年在中国,一年在韩国,轮回进行学术探讨。
合作机制建立以来,韩国有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,2007年6月1日实施的“大修”后的《刑事诉讼法》,把此制度写入了法律。
相比来看,中国法律对此无任何规定;实践中,目前检只是针对职务犯罪行为,在阶段进行了“录音录像”;公安机关在案件时,大多还没有实行该制度。由于众多原因,录音录像还仅停留在单一部门、单一环节的使用上,难免发生被用做“反证”的情况。浙江监控设备厂家、义乌监控器材批发、金华电子监控器批发
鉴于该制度近日将向全国推开并被写进修改后的《刑事诉讼法》里,我们必须汲取韩国的教训,将 “录音录像制度”与被告人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,配套运用,相辅相成。
其二,这种“录音录像制度”不能发展成为“反证”,这一点是我国特别要提防的;还应配合被告人盖章、签字确认等。不能让它脱离被告人口供而成为独立的证据种类,因为它可能被编辑、剪裁、篡改,最终丧失其客观性。它只能成为认证被告人供述真实的记录、证明审讯过程程序公正的记录,而绝不能把那上面展示的有罪供述,当成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。浙江监控设备厂家、义乌监控器材批发、金华电子监控器批发